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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如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通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公示送達費用 參佰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參佰伍拾元送達郵費 肆佰柒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 參拾肆元合 計 貳萬零壹佰肆拾柒元

裁判日期:200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