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廖威淵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