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壹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