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版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零捌拾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零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