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六0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