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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三號

原 告 中央警察大學法定代理人 蔡德輝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十三人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日期:20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