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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甲○○ 宜蘭縣右原告與被告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
裁判日期:200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