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房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