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號
原 告 毛天寶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工會間請求撤銷總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