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移轉權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