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