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