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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日商日聯銀行間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日期:20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