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日商日聯銀行間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