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法定代理人 沈俊彥右原告與被告京宏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