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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0號

原 告 乙○○ 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一樓右原告與被告卯○○、癸○○、庚○○○、甲○○、寅○○、辛○○、己○○、丁○○、辰○○、子○○、戊○○、丑○○、巳○○、壬○○、丙○○間確認專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一十五萬三千六百五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確認專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