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二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轉讓債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