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俊斌律師被 告 甲○○
乙○○原告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係為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判決被告甲○○應返還原告之不當得利及其執行費用,或是執行本院七十七年重訴字第一六八號判決就被告甲○○部分返還無權占有土地所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