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俊斌律師被 告 甲○○
乙○○原告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費用四萬一千二百九十三元,原告三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