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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于右任文教基金會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等
裁判日期:200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