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 告 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華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複代理人 鄭麗娟複代理人 林宗奭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複代理人 溫國仲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複代理人 汪憶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偽造文書案件,被告陳召文涉有犯罪嫌疑,經法院檢察處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