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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 告 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新民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複代理人 己○○複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戊○○

劉陽明律師複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複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蔡秀琴涉有業務侵占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停止原因消滅後,不可不予撤銷,即在停止原因消滅前,法院認為無停止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

三、經查,訴外人陳召文所涉偽造文書刑事案件雖尚未終結,然本院認為現已無繼續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為此爰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就本件相關事實證據為獨立調查審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0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