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訴訟代理人 葉奕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零柒元柒角,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捌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