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原 告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藍弘仁律師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迪和應收帳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