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 裕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 裕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