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被 告 慶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複 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