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七八三號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