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二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遺漏附表一,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