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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九號

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被 告 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裁判案由:除去保證責任
裁判日期:200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