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九號
原 告 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被 告 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九號
原 告 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被 告 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