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丁○○被 告 最高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啟賓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法定代理人 曾有田被 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林錦芳被 告 甲○○
丙○○李睦禔乙○○被 告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吳啟賓為被告最高法院之承受訴訟人,由曾有田為台灣高等法院之承受訴訟人,由林錦芳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因被告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法定代理人變更而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被告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法定代理人業已分別變更為吳啟賓、曾有田、林錦芳,自應由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