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四號
上 訴 人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訴字一九一四號返還融資自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