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送達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