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八號
原 告 乙○○被告兼祭祀公業周廣星管理人己○○被 告 戊○○
丁○○寅○○壬○○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複代理人 林契名
癸○○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丑○○
庚○○被 告 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世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永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將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子○○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