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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八號

原 告 乙○○被告兼祭祀公業周廣星管理人己○○被 告 戊○○

丁○○寅○○壬○○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複代理人 林契名

癸○○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丑○○

庚○○被 告 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世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永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將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子○○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優先承買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