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原 告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達摩右原告與被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原告於督促程序中已繳新臺幣肆拾伍元後,尚欠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