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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 告 早安老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江海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同年八月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0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