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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0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