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0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