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