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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裁判日期:200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