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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隆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堯治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