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二號
上 訴 人 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真圓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七二號返還溢收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柒拾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