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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972 號民事裁定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二號

上 訴 人 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真圓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七二號返還溢收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柒拾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貨款
裁判日期:200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