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二號

聲請人即原告 真圓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稱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庭訊時以口頭請求本院諭知假執行,本院當庭表示將於判決主文依職權諭知云云,經本院查閱本案卷宗筆錄內容,亦無聲請人所稱情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貨款
裁判日期:20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