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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9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律師複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被 告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出版書籍版稅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七千元,電子書版稅三萬六千元,授權大陸地區出版書籍收益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元,不當授權致生損害三十九萬七千三百二十元,共計九十五萬六千零八十元,嗣於訴訟中撤回台灣境內出版書籍版稅三十三萬七千元及電子書版稅三萬六千元部分,授權大陸地區出版書籍收益減縮為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元、損害賠償減縮為三十四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元,共請求被告給付五十二萬零八百九十二元,經本院判准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二萬五千四百五十八元,爰審酌原告勝訴部分及原請求金額之比例,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二。

二、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二號判決就前開訴訟費用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給付版稅等
裁判日期:200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