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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五百二十三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九千一百六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等
裁判日期:20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