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一號
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搜主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折銀元四十萬一千五百一十五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四千四百一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二百零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