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567號原 告 庚○○
丑○○戊○○卯○○壬○○辛○○己○○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被 告 慶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歐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乙○○○
丙○○甲○○丁○○癸○○寅○○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池泰毅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