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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五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原告與被告戊○○○、張建安、張朝翔、福隆華行股份有限公司、乙○○、丙○○、丁○○、張朝喨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張建安、張朝翔、張朝喨之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地址(張建安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破更字第一號裁定宣告破產,張朝翔、張朝喨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破字第三十六號裁定宣告破產),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裁判日期:200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