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99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柯麗君

林國民林英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2年10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如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自不能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2年10月20日92年度訴字第3997號民事判決主文應更正為「被告柯麗君、林國民、林英聰應連帶給付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 1項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並未向本院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原告於92年9月1日及同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中亦均陳稱:「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訴狀所載。」等語,是本院上開判決主文及理由,乃係依聲請人訴之聲明為據,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判決主文,增加被告應「連帶」給付,顯非適法,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