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五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郭麗琴~F0~T48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