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四號 原 告 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利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被 告 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