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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耀即祭祀公業進茂公管理人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二三五號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玖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日期:200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