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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4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六號

上 訴 人 第一特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六號給付保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無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四萬五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五百一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裁判日期:2004-07-19